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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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38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6-07-05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 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进一步厘清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二、推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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