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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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8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1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法规正文 | ZJSP13-2016-0012 浙人社发〔2016〕6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日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高级经济师申报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高级经济师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企业决策、人力资源、贸易营销、金融财税、现代物流、房地产经济、信息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经济系列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1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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