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3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6-01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3.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业企业(下称“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表等管理台账,书面记载人员身份、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事项,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 4.完善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欠薪举报投诉电话等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现场全覆盖。 二、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直接用工企业负责支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专业工程或建筑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支付等用工主体责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0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