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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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38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5-004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6-06-1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问题

执行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核定。暂不能按《实施意见》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薪酬)确定,工资收入(薪酬)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按月支付;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并由个人账户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统筹基金列支。

四、关于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处理问题

对各地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符合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衔接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原按规定招用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革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2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间的个人账户余额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关于领取伤残津贴人员衔接处理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关于原事业单位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衔接处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保留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已退休人员,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上缴原提留的养老保险费用余额或缴纳应提留的养老保险费用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衔接办法由各统筹区研究确定。

八、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有关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均实行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九、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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