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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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6-0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一)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二)由当地经信部门提出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名单,商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0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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