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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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 - 2016 -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3-28 |
法规正文 | ZJSP13 - 2016 -0005 浙人社发〔2016〕2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 职业培训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意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是指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以开发提升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就业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强家庭服务行业职业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有力抓手,更是保障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家庭服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使愿意从事家庭服务的劳动者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服务技能;使在岗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得到技能提升培训机会,技能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从而全面提升我省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依托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家庭服务企业等,重点在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等方面开展定点培训。其中: 就业技能培训,以拟转移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力、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的劳动力为主以及在当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的外来劳动力为对象,重在提升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使劳动者掌握初级以上家庭服务职业技能或达到上岗要求。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家庭服务企业在岗的从业人员为对象,重在提升在岗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 三、补贴方式。培训人员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审核合格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及时发放到位。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课程难易程度、培训时间长短、培训成本高低等确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范围的,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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