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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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3-0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 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 2015年6月29日,省信访联席会议召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试点工作座谈会,我厅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印发的《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目的和意义 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厅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理清人力社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和受理范围 (一)法定途径。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再次鉴定、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9项。根据我厅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对于群众的各类诉求,通过下列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维权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0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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