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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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法规正文 | ZJSP13-2016-0006 浙人社发〔2016〕2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 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四条 各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厅机关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资产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申请经审批后,由工作小组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报省财政厅预审,并依据经省财政厅签章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通知各单位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条 各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各单位开户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各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招标公告将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经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工作小组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竞标银行,并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0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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