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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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9-0305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9-0016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9〕63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日期 2019-10-30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吸纳了大批的劳动力就业创业,相伴而生的劳动用工问题也逐步显现。为切实保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新业态经济的重要作用,为广大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就业创业和创新发展空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包容审慎。充分认识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尊重新业态劳动用工的市场规律,对存在的问题要包容,出台管理政策要稳妥审慎,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努力促进新业态劳动用工和谐稳定。    

——坚持“双维护”。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新业态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又要维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施策。合理界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的不同类型,分类规范引导。对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应当依法予以规范。对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坚持协同治理。完善政府有关部门、新业态企业及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治理方式,强化各方责任,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方式    

(三)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经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意,在确保合同内容是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非新业态经济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适用此规定。    

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依法使用多样化的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三、深化特殊工时制度改革    

(五)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休息权。新业态企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具体休息休假或者经济补偿办法,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六)扩大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在去年试点地区基础上,允许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清单式改革,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实现“不用跑”。    

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七)引导更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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