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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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9-0305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9—0017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9〕66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31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231

 

 

 

 

 

 

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稳慎推进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指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试点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

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和认定的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依据本办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除外),以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要坚持职业技能标准与岗位实际相衔接、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关联、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指导、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工作。

第六条  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政策制定、备案管理、规范开发和统一编码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管理工作;对在浙省(部)属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指导所属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认定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市开展一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可对开展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具体管辖分工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反映以下情况的材料:

(一)原则上应是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二)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津贴制度,对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

(四)建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拥有一支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且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

(五)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按“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一般同一市本级或县级行政区确定的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

第九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填报《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并上传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经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的中央企业在浙分支机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向省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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