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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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9-0304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9-0014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9〕56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23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精神,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库、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比对,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学校统一提供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三)资金拨付。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由于今年首次将补贴申请发放时间改为下半年,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办理流程时间节点调整为:2019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毕业生网上申请,11月6日至12月10日学校、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初审和审核, 12月20日前学校上传公示原件,2020年1月1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提交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到个人。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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