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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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人社领域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5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3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121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11-15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现就做好港澳台居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各地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上述证件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5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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