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历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直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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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历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直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5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39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12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合作协议》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电子证书的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对2016年及以前在我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且已取得纸质证书的人员,制作我省出具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模板见附件1)。 (二)对通过省直有关单位评审或初定,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起制作浙江省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模板见附件2),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证书效力 持有加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印章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以及加盖省直各单位电子印章的浙江省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合格证明和电子证书在省内与纸质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可作为我省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或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电子合格证明和电子证书的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换版本,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证照管理 (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制发;浙江省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由省人力社保厅提供统一模板,各省直单位自行用印并制发(证书制发流程见附件3)。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5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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