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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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04-0026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4-01-02 15:12:04
法规正文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2000]14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决定》和《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二次腾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造就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开通人才来台州创业的绿色通道。
  1、人才引进的对象: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通晓国际金融、经贸、法律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文、教、卫等方面的高级专家;国外留学人员、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和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等。
  2、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市经济建设。国内外人才可采取调动、兼职、辞职、停薪留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凡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一律实行准入制,人才引进由我市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人事关系和档案由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和保管。
  3、经当地人事部门同意,调入我市的各类人才,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市就业。本人不愿改变户籍的,公安部门凭人才交流机构的《特聘工作证》,办理暂住手续。引进的人才,其工资、福利、出国(境)审批、养老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及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各地不准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4、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硕士学位以上人才,可不受单位年度增人计划指标和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我驻外使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硕士学位以上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在本市对口安置。
  5、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继续教育、家属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并享受有关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管理的倾斜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其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障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缴纳。各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6、切实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凡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硕士视同副高,博士视同正高),落户到我市能工作满五年的,标准面积内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支付,超标准面积的,由个人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单位经费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政府一次性补助安家费,副高职称每人1万元,正高职称每人2万元。各级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供来我市短期服务的高级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7、市政府每年安排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拨专款200万元,专项用于引进高级技术人才、其他紧缺人才、建立人才信息库和引进国内外智力及选拔、培养人才。对来我市工作的博士,政府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科研经费。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人才资源开发的专项资金。
  (二)建设高素质人才创业基地,突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1、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率管理的要求,办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区。各企事业单位也要创造条件,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积极与国内重点大学合作建立研究生来台州挂职的工作基地。
  2、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内容科学化、培养手段现代化、分级分类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把培养的重点转到开发人的潜能和激发创造力上来,转到加快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传播上来。市里重点抓好专业技术队伍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在全市每年选拔若干名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每年选送若干名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赴国(境)外进行中长期跟班培训或研修;继续与国内高校联合在台州举办紧缺急需专业硕士班;积极鼓励中青年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的国(境)外培训基地。培养人选要向企业重点倾斜。企事业单位也要多渠道培训人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同类先进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挂钩培训和创办培训基地。
  3、强化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按照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原则,突出企业和人才继续教育的主体地位,强化市场机制驱动,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知识更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安排,专款专用;机关公务员的培养经费按一定比例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4、切实加强企业经营者人才队伍的培养。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经营管理人员特点的管理体制。研究制定面向新世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规范引导、企业竞争需要、个人成长驱动"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多层次、多形式、开放性的培训体系。各地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不同层次的企业家社团,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使各个层次企业经营者不断吸取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新思想,加快企业经营者的知识更新。
  (三)以业绩为取向,逐步建立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
  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企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对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和现有贡献突出、业绩特别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自主确定其收入。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市政府出资设立"科技贡献奖"。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实施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限定在5名以内,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保障配套措施,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
  放宽部分高级专家退休政策,对科研和实际工作需要、身体胜任、本人自愿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年龄。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选课题、找项目,根据人才流动法规,在业余时间到产业、科研、教学等部门兼职,也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二、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环境
  (五)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创新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开发和应用,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加强技术创新典型示范,推动技术创新工作全面开展;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企事业单位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匹配支持,列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匹配支持,列入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支持。引导并促使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在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要达到1%,重点骨干企业要达到3%,高新技术企业和建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要达到5%以上。
  (六)实施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1、到2005年,市(包括县级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4%、3%,其中科技三项费不低于50%。
  2、推动建立和完善政策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现在起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高新技术投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
  3、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增加财政投入,设立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的专项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3年内,相应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之后两年减半返还。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相应于其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之后3年减半返还。
  在台州注册、且所得税在台州缴纳的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财政返还相应投资的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其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股权收益,经核准,2年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3年内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经批准可由财政予以返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加大技术引进力度,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前2年内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后5年减半返还;按规定返还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销售达到70%以上,经核准,由财政再返还相应50%留给地方部分的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新增的留地方部分,从2000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返还。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机缴纳增值税。
  对按规定比例提留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或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准,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按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市范围内首次应用发明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经核准,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核准,允许按年25%计提折旧费。
  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级重点技改项目投资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可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新增实现税收征收后由财政返还,用于还贷。
  8、高新技术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自用的先进设备,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实施土地优惠政策,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入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享受下列优惠:
  1、土地采取优惠出让,出让金市纯得部分予以减免,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建设配套费给予减半收取;
  3、建设中的水、电、气的增容费等规费给予免缴。
  (八)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发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作用,探索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科技的投入。
  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改进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信贷服务,用于科技进步的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应高于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高新技术项目,要优先给予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吸引国外、境外风险投资公可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支持企业,特别是成长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通过科技合作,招商引资,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进步企业上市等途径,进行资本运作,吸纳社会资金,增加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九)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
  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保护研究开发过程中及时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十)本意见适用全市,但由市财政出资享受的优惠政策部分,仅适用于市本级及三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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