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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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3-0001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3-12-26 15:56: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厅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优质服务,我厅对政务公开制度再次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实施。本厅《关于重新公布浙江省人事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浙人办〔2000〕214号)同时废止。 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监督,公开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571)87052528。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人事厅政务公开项目 一、公务员录用计划审批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 三、省政府各部门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 四、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及破格晋升核准 五、省级奖励表彰和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审批 七、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审批 八、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进杭调配审批 九、省直单位统发工资、离退休费审核 十、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十一、引进外国专家 十二、出国(境)培训 十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十四、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 十五、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选拔 十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十七、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选拔 十八、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 十九、资助留学人员短期为国服务 二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 二十一、留学人员来浙工作 二十二、人事考试 二十三、刊发人才招聘广告 二十四、人事代理 二十五、核发外来人才许可证 二十六、中专毕业生进省直部属单位就业 二十七、计算机应用能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考核 二十八、外语水平等级考核 二十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公务员录用计划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 (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干〔1996〕95号)。 二、审批条件 用人单位须有编制空缺和职位空缺。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四、办事程序 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市、县(市、区)的录用计划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级政府机关和依照单位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审批结果以省人事厅文件形式下达。 五、时限要求 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 责任处室:厅综合计划处,联系电话:87057099。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6〕95号); (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7〕105号); (四)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1〕98号); (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录〔1999〕202号)。 二、招考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招考录用程序进行。个人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七)具备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个人报考所需材料按招考通告办理; (二)确定拟录用人选后,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体检表及政审材料,报省人事厅。 四、办事程序 (一)招考前,各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人事部门编制招考计划,并报经省人事厅审批同意(本厅政务公开第一项); (二)发布招考通告,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 (五)组织面试; (六)组织考核、政审和体检; (七)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可采取相应的测评办法,考试录用程序适当简化。 五、结果反馈 考生经笔试后,考试成绩按人事考试公开方式公开(本厅政务公开第二十三项);进入面试分数线的,由用人单位通知考生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考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省直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同时开具《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责任处室: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3061。 三、省政府各部门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85号)。 二、调任、转任的对象与条件 (一)调任的对象与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省级行政机关担任副处长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国家公务员,须经过严格考核,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 2.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条件; 3.身体健康; 4.符合公务员回避的规定; 5.调入单位有职位空缺。 (二)转任的对象与条件 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调入省级行政机关。转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转任的公务员必须经考核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1.行政机关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实行公务员转任:①工作需要;②按规定需要回避;③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职位;④其他正当理由。 2.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提出转任申请:①现任工作与本人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不相适应;②因工作地点造成夫妻异地分居或其他生活困难的;③其他正当理由。 三、申报材料 (一)调、转入单位公函; (二)调、转入单位行政编制、现有人员、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数、现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等情况说明; (三)调、转出的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调、转出单位所在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商调函; (四)《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国家公务员转任登记表》(均一式两份); (五)调、转任人员近期体检结果; (六)政治、工作表现鉴定; (七)有关学历、学位证书; (八)有关职务任免通知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聘书; (九)夫妻分居在杭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十)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书、离婚协议、判决书); (十一)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的材料根据调任、转任的不同对象具体加以明确;报送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 四、办事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征求个人意见; (二)填写《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国家公务员转任登记表》; (三)调入调出单位商洽; (四)办理调任、转任手续。 五、时限要求 省人事厅收到上报材料后,若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若材料不齐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报单位补充材料,并从材料补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涉及家庭生活基础变动的,2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责任处室: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3141。 四、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及破格晋升核准 一、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 (三)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 (四)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136号); (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处级干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48号)。 二、核准内容 (一)省级行政机关各部门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以内; (二)省级行政机关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 三、办事程序 省级各部门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和《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晋升,报省人事厅备案,对超职数、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越级晋升的,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结果反馈 省人事厅盖章后将审批表反馈给报批单位。 责任处室: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3141。 五、省级奖励表彰和享受省部级 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一、办事依据 (一)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二)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2号);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物质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7〕245号、〔1997〕财行155号); (四)省政府和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评选通知。 二、办事内容 (一)审核省级各工作部门在全省系统开展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周期、范围、对象和名额; (二)审核由省政府决定给予记功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种类和人员条件; (三)审核推荐上报国务院、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明确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办事程序 建议省政府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省政府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省级各部门在全省系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填写《省级系统评选表彰工作计划申报表》,报省人事厅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发文组织实施。 国务院、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组织的奖励表彰,按人事部和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由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发文予以明确。 四、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结果反馈 核批申报、审批表或行文批复给报送单位。 责任处室: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3141。 六、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办〔2001〕196号); (二)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浙人计〔1997〕126号);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简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人员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计〔2001〕240号)。 二、范围对象 省级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人员和从社会招聘人员,以及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调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办事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增人计划申请(说明单位性质、编制数、实有人数、拟招(调)数、拟调入或招收人员的具体情况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按计划管理权限,审批下达增人计划指标。 四、时限要求 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厅综合计划处(省编委办综合处),联系电话:87057099、87053132。 七、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 二、审批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申请书; (二)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证明); (三)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社会表现情况及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明等;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六)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文稿; 四、办事程序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由共同上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冠以浙江名头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由省人事厅审批。 (一)填写《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申请书》; (二)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机关派人进行实地考察; (四)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要求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责任处室: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电话:87053138。 八、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进杭调配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控制省级各单位进杭落户人员的暂行规定》(浙政〔1985〕90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 (四)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干〔1992〕66号); (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浙人干〔1992〕113号); (六)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9〕4号); (七)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浙人录〔1999〕175号)。 二、对象条件 (一)重点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学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我省紧缺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的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二)从本省市县调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领导班子或选调在基层锻炼3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可视情调入,已婚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三)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分居6年以上;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3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四)照顾家庭困难。父母、岳父母在杭身边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系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五)现役军官家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随军。按照国发〔1991〕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调入单位主管机关的函; (二)调入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年度增人计划情况表; (三)调出单位所在市县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商调函(调出单位系中央部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商调函); (四)商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登记表; (五)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近期体检表; (六)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治、工作表现鉴定; (七)有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 (八)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 (九)夫妻分居在杭州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十)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书、离婚协议、判决书); (十一)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超过15周岁,不满18周岁的随迁子女,须附学校在校就读证明); (十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书、证件均应提供原件,留复印件备案。 四、办事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动应由调入、调出单位进行商洽,并商得调出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普教系统由教育部门)同意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杭部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查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时限要求 省人事厅收到上报材料后及时审核,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调动的通知;若上报材料不齐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上报单位补充材料,并从材料补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 责任处室: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电话:87053138。 九、省直单位统发工资、离退休费审核 一、办事依据 (一)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l号); (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00〕85号)。 二、对象条件 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省财政核拨经费、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中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办事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的要求,负责对本单位的编制、人员、工资等基本数据及变动情况的采集和录入计算机,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有关变动情况的文件、文字说明及数据软盘报送省人事厅、省编委办; (二)省编委办综合处(厅综合计划处)负责审核认定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具体单位,审定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实发人数、领导职数以及每月变动情况,并负责数据软盘的接收; (三)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审核确定各单位上报的统发工资与离退休费的项目和标准,确认无误后,生成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费接口文件,并刻录光盘传送给省财政厅,打印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和省直机关离退休费发放明细表,返还给各统发单位。 四、时限要求 人员变动情况审核随到随办;统发工资、离退休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明细表于次月5日前返还。 责任处室:省编委办综合处(厅综合计划处)、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联系电话:省编委办综合处(厅综合计划处)87053132、87057099,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87053133、87052539。 十、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一、办事依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三)《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 (四)《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军转干〔2002〕4号); (五)当年中央和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二、接收条件 (一)原籍浙江或浙江入伍的(不含从外省考入浙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 (二)配偶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含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浙江的); (三)驻浙现役军人,其配偶已随军并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落户满2年); (四)夫妻双方均系军人,夫妻双方同时转业且一方符合进浙安置条件的,或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系驻浙军人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常住浙江,且身边无子女或转业干部本人未婚的; (六)配偶父母常住浙江,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七)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人,且原籍或入伍地为浙江,或现离退休在浙江的; (八)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九)浙江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三、办事程序 (一)档案交接 1.根据当年计划,由解放军驻浙江移交办,武警浙江总队移交办和省公安厅移交办分别按部队、分职级向省军转办移交转业干部档案材料; 2.省军转办按照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对军队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情况,由省军转办向各市下达当年接收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工作安置 1.军转干部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安置,随调家属是干部身份的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身份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安置; 2.荣立一等功或荣获全国、全军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并分配工作。荣立二等功或荣获大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原籍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并分配工作;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各县(市、区)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退役金发放、档案保管、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等,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 (三)组织报到 1.转业干部定职定位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落实街道、乡镇后),由各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和省级单位向省军转办上报安置结果,由省军转办核发报到通知; 2.部队接到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师以上政治部门的介绍信到地方报到; 3.转业干部报到后,由负责分配的军转、人事部门为其开具落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及其它必要的手续。 责任处室:厅军官转业安置处,联系电话:87053145。 十一、引进外国专家 一、办事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中发〔1983〕30号); (二)《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士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 二、范围对象 (一)项目申请单位: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 (二)项目内容:生产、科研和教学中所涉及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着重围绕农业、企业技改、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三、办事程序 (一)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填写省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表》(一式三份);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逐级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填表后,由省级部门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 (三)省外国专家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分析论证、综合平衡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四、时限要求 (一)省级引智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省外国专家局每年5月15日前受理经引智归口部门汇总审核通过的当年项目; (二)国家级引智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省外国专家局每年10月15日前受理经各引智归口部门汇总审核通过的次年项目。 五、项目有效期 引智项目经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批准当年的12月31日。一般情况下,批准项目不得跨年度执行。 责任单位:省外国专家局,联系电话:87056704。 十二、出国(境)培训 一、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 (二)国务院引智办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引办字〔1990〕59号); (三)国务院引智办印发《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引办发〔1990〕121号);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境)培训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93〕8号); (六)省人事厅《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人引〔1996〕88号)。 二、办事内容和程序 (一)管理型团组培训 1.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出培训项目,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于上年10月底前报省外国专家局;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外国专家局; 2.省外国专家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管理型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核后分别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审批;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后,省外国专家局下达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通知; 4.组团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下列材料:出国(境)培训人员名单、国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翻译件、国外培训日程及翻译件、团组经费预算、国内预培训计划。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件; 5.组团单位凭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审核件及有关报批材料,向省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二)技术培训 1.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培训项目计划,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于上年10月底前报省外国专家局。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外国专家局; 2.省外国专家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技术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审批;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后,省外国专家局下达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通知; 4.培训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下列材料:出国(境)培训人员名单、国(境)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翻译件、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翻译件、外语考试(BET)成绩、团组经费预算、国内预培训计划; 5.培训单位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任务批件后,向省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办理出国(境)确认件和出国(境) 有关手续。 (三)出国进修审核 1.省外国专家局收到省外办转来的有关单位出国进修审核材料后,对项目内容、人员、经费等进行审核,填写《国外进修审核件》; 2.经审查同意后向省外办出具审核件; 3.省外国专家局凭省外办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发给JW108表。 三、时限要求 (一)省外国专家局于上年12月底前把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审批。收到项目计划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批准件下达给申报部门; (二)收到出国进修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审核工作,出具审核件; (三)收到出国(境)任务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JW108表手续 责任单位:省外国专家局,联系电话:87052536。 十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办事依据 (一)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职改字〔1987〕85号); (二)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89〕2号); (三)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92〕1号); (四)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浙职改〔1992〕7号); (五)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职改〔1993〕3号); (六)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二、评审条件 (一)符合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高等学校教师等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部分系列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所规定的条件; (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各市或省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条件。 三、办事程序 (一)基层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岗位空缺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然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工作; (二)基层单位的推荐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评委办公室(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在送评委会前需经市人事部门或省级主管厅局签署意见); (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需要重新调整或组建的,由各高评委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送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高评委设在市的,由各市人事部门批准调整方案,并报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备案。中评委的重新调整由各市和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扩权县(市)可以调整或组建部分技术专业系列的中评委; (四)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填写申请召开评审会议的函及评审对象花名册,随附评审对象评审表等有关材料,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报省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进行评审资格审查,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报县以上人事部门或省级厅局人事部门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审查意见以复函形式返回有关评委会; (五)评委会收到省人事厅复函后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报相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部门审核。经核准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厅联合发文公布,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由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级厅局发文公布; (六)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盖章颁发,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发文公布单位颁发。高评委办公室根据公布结果填写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材料,送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用印。 四、时限要求 (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收到系列主管部门材料后,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调整或重新组建。收到高评委办公室要求调整高评委成员或重新组建高评委的公函和省专业技术系列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公布。收到评审结果和省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文稿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制作颁发证书。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到高评委办公室填好的证书和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用印完毕。 责任处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2534。 十四、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 一、办事依据 (一)资格考试:按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各类资格考试文件执行; (二)执业资格考试:按人事部及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三)职称外语考试:按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事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单位组织填写《考试报名表》,按规定提交个人及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属地原则到县以上报名点报名。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考试实施部门将报名情况审核汇总后,报省考试实施部门; (三)会同省考试实施部门对全省报考人员进行资格终审; (四)对试卷保管、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按规定由省统一组织阅卷的,组织专家对阅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向人事部上报考试结果和验收报告; (六)人事部核定并下达考试结果后,会同实施考试的有关厅局联合发文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省考试实施部门通过声讯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考生考试分数; (七)单位组织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由各市人事部门将登记表统一集中审核,填写资格证书后,将资格证书和登记表送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用印。 三、时限要求 (一)收到人事部下发的考试通知后,21个工作日内向全省部署; (二)全省报名表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三)由省统一组织阅卷的,阅卷工作开始后即进行检查验收; (四)人事部下达考试结果后,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在21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 (五)收到人事部下发的资格证书后,21个工作日内发各市及省直单位。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到各市和省直单位填好的证书和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用印完毕。 责任处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2534。 十五、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选拔 一、办事依据 (一)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5〕11号);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1989〕19号)。 二、资格条件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选拔范围: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 2.选拔对象: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 3.选拔条件:符合基本政治思想条件,同时必须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研究方面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发明三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持人;或在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教学工作、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有较高的声誉。 (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在我省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含农、医)、经济、文教体育、管理等领域工作、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一等奖;省部多项二、三等奖的主持人;或在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教学工作、文化艺术、体育、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者。 三、办事程序 选拔工作每两年各进行一次,其中国家级逢双年进行,省部级逢单年进行,具体由省人事厅部署。选拔程序为: (一)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申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依据国家、省确定的名额和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综合部门审议后,提出人选,报省政府审批,属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报人事部批准。 四、时限要求 在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后21个工作日内,落实政策规定的相应待遇,颁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责任处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2533。 十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一、办事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给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 (二)人事部关于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校、卫生、生产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副省级领导职务的不享受;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人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在技术上、科学研究上、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办事程序 (一)选拔工作每两年由省人事厅依据人事部文件发文部署; (二)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事厅; (三)省人事厅按人事部分配名额,组织专家评审,综合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事部。 四、时限要求 收到人事部的公布文件和下拨的经费后21个工作日内发给特殊津贴和证书。 责任处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2533。 十七、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选拔 一、办事依据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省委办发〔1996〕29号); (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协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组〔2001〕70号、浙人专〔2001〕277号)。 二、选拔条件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按下列条件选拔: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 (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 (四)在应用技术和工程技术设计研究、科技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以及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成员在国家或省部级等科研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省部自然科学基金或有影响的基金项目资助;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三、办事程序 (一)由各市、省级各部门的人事部门依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将推荐人选材料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省联席会议审核、确定人选。 四、结果反馈 由省联席会议单位联合发文公布,颁发入选通知书,并安排培养经费。 责任处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2533。 十八、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 一、办事依据 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5〕36号)。 二、资格条件 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对某一门学科有专门研究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才,重点是那些在科学技术或其他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学有专长、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以及其研究和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发展前途的,我国急需的青年尖子人才。 三、申报材料 (一)《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申请表》(含个人履历、发表论文、成果及专利清单和原文复印件); (二)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健康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证明复印件; (五)外国护照复印件; (六)2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事程序 由接受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所在单位向省人事厅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省人事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人事部报批。人事部批准后,以省人事厅名义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责任处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7052533。 十九、资助留学人员短期为国服务 一、办事依据 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 二、资助对象、范围和形式 (一)资助对象: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自愿短期为国服务,目前仍在海外的留学人员。 (二)资助范围:来浙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培训等活动。 (三)资助形式:资助款额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支付。 三、办事程序 (一)项目实施前4个月,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厅; (二)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部审批。 四、结果反馈 接到人事部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函形式通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94815。 二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 一、办事依据 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 二、资助对象与类别 (一)资助对象:各类留学人员,重点是回国留学人员。 (二)资助类别: 1.重点类项目资助(人事部审定,资助款额10?20万元人民币); 2.优秀类项目资助(人事部审定,资助款额5?10万元人民币); 3.启动类项目作资助(人事部审定,2?5万元人民币); 4.小额类项目资助(省人事厅审定,资助款额0.5?1.5万元人民币); 5.学术会议类项目资助(人事部审定,报销国际旅费)。 三、办事程序 (一)重点类、优秀类、启动类、小额类项目 1.省人事厅每年一季度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2.各市、省直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每年4月份向省人事厅申报项目; 3.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人事部报批; 4.省人事厅每年第四季度在人事部批准立项后,公布资助项目; 5.省人事厅每年12月份下拨资助经费。 (二)学术会议类项目 回国留学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之前3个月,由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提出资助申请,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审核,并向人事部报批,经人事部批准,留学回国人员凭国际机票向人事部核销。 四、结果反馈 (一)重点、优秀、启动、小额类项目以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发出立项通知; (二)学术会议类项目以函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94815。 二十一、留学人员来浙工作 一、办事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6〕162号)。 二、资格条件 凡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都可申请来浙江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 1.驻留学国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成绩单; 3.护照。? (二)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1.接收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各市人事部门的同意接收报告; 2.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 3.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 4.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6.留学人员原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7.留学人员配偶子女的情况材料。 四、办事程序 接受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向省人事厅报告同意接收的申请(附以上所列文件和材料),省人事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人事部报批。 五、结果反馈 经同意,由人事部发调动、分配函。 责任单位: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94815。 二十二、人事考试 一、办事依据 (一)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 (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 (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和《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纪律(试行)》的通知 (浙人考〔1993〕91号)。 二、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一)有关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科目、考试时间,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实行公开; (二)考试成绩公开。由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在考后10至30个工作日内公布;由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考试,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尽快公布,公布采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三)考试收费标准公开; (四)考试工作纪律公开。《考场规则》印于准考证上予以周知,《监考人员职责》或《监考人员工作程序》做到监考人员人手一份; (五)建立有条件的查分制度。由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后7天内,由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允许考生查分,查分时必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及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查分限查到原始登分单。 责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88396769。 二十三、刊发人才招聘广告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91〕6号); (三)人事部印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 (四)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1993〕24号); (五)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才〔1995〕92号); (六)《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二、对象条件 省内外用人单位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招聘或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招聘人才广告(启事)的。 三、申报材料 (一)招聘单位提供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招聘广告文稿(一式两份); (二)外省单位来浙招聘、省内市、县属企事业单位面向全省招聘还需持其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批件。 四、办事程序 (一)省人才交流中心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招聘启事签发《浙江省刊发人才招聘(商调)启事审核书》; (二)用人单位凭《浙江省刊发人才招聘(商调)启事审核书》在1个月内到新闻单位广告部门办理刊发手续。 五、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资格齐全、手续完备的,随到随办。 责任单位:授权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联系电话:88394458、88397122。 二十四、人事代理 一、办事依据 (一)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 二、服务对象 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三、服务内容 委托代理对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按下列服务内容委托全面代理,也可委托单项或多项代理。 (一)为委托对象接转或管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二)受理委托代理人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审核、身份确认; (三)受理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四)按规定办理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转正定级; (五)为代理人员办理户籍关系转移手续; (六)为代理人员落实党组织关系; (七)为代理单位代办社会统筹保险; (八)为代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 (九)协助代理单位对委托代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收集、整理、补充、归档代理人员的档案材料; (十)受理代理对象因公因私出国(境)政审; (十一)为代理人员出具档案中记载的各类证明材料; (十二)为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十三)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办事程序 (一)出具证件。委托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个人持原工作单位同意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查委托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委托单位代理人员的名单、人事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委托代理个人的原单位发函调档; (三)办理委托手续。经审核审查同意,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人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接转事宜; (四)缴纳代理费。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代理服务费。 五、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天内办好。 责任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联系电话:88394477、88397127。 二十五、核发外来人才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浙人才〔2000〕179号)。 二、对象条件 被我省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无当地常住户口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外来人才聘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外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拟聘用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有效证件。 四、办事程序 (一)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二) 用人单位凭省人才交流中心通知领取《外来人才聘用证》,并交由被聘用人保管。 责任单位:授权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联系电话:88397129。 二十六、中专毕业生进省直部属单位就业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省人事厅制定的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资格条件 在浙省部属普通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优秀学生,或省直、部属单位所在地的本地生源。 三、办事程序 (一)收集掌握应届中专毕业生供需信息; (二)通过各种形式的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省人才交流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签证; (三)签发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 四、时限要求 (一)供需信息由各中专学校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汇总后,在当年3月底前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汇总后在浙江人才网上发布;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鉴证手续,在当年6月底前办理;杭州市区生源可延至当年10月底; (三)7月30日前签发报到证,8月1日起办理报到手续。 责任单位:授权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联系电话:88397125。 二十七、计算机应用能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考核 一、办事依据 (一)省委关于印发《2001──2005年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浙委〔2001〕11号); (二)省政府关于“十五”时期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浙政发〔2001〕77号); (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的通知(浙人教〔2001〕263号); (四)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浙人教〔2001〕264号); (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的通知》(浙人教〔1995〕001号); (六)省人事厅《关于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教〔1995〕73号); (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商(政)务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教〔2001〕9号); (八)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知识培训的指导意见》(浙人教〔2002〕178号) 二、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一)考核内容:以大纲、教材、模拟题库等形式公开考核内容; (二)考核标准:60?89分为合格,90分及90分以上为优秀; (三)考核时间:年初以文件或报纸通告形式公布全年考核时间,每年考核12次,每月1次,省直双月考,市县单月考; (四)考核报名:省直单位的考生通过培训点、单位或个人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办公室报名,考核前两周为报名截止日。市县考生向各市、县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办公室报名。已经掌握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五)成绩公布:省直考核结束1周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考核成绩以成绩单形式下发各培训点或报名点。各市、县考核结束3周后2个工作日内由省培考办向各市、县公布成绩,再由各市、县培考办向考生公布。由部分市培考办组织评分的考生成绩在考核结束一周后报省培考办,同时向考生公布; (六)发证:考核成绩公布后,省直单位考生由培训点或报名点统一到省培考办办理发证、验印手续,各市、县考生由当地培考办发证、验印; (七)考核查分:考核成绩公布后全省考生可直接通过邮电168信息台查询个人考分,若考生对所查分数有疑异可由主管部门或培训点到省培考办办理核查手续后准予查分。各市、县考生在当地培考办办理核查手续。 责任单位:省人事培训教育中心,联系电话:88394292、88394277。 二十八、外语水平等级考核 一、办事依据 (一)省委关于印发《2001──2005年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浙委〔2001〕11号); (二)省政府关于“十五”时期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浙政发〔2001〕77号); (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的通知(浙人教〔2001〕263号); (四)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浙人教〔2001〕264号); (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外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的通知》(浙人教〔1997〕146号); (六)省外培考办《关于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外培考办〔1998〕4号); 二、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一)考核内容:以大纲、教材、模拟题库等形式公开部分考核内容; (二)考核标准:笔试和口试成绩均为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核时间:年初以文件或报纸通告形式公布全年考核时间; (四)考核报名:省直单位的考生通过培训点、单位或个人向省外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办公室报名,考核前两周为报名截止日。各市、县考生向各市、县外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办公室报名。已经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五)成绩公布:省直考核结束3周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考核成绩以成绩单形式下发各培训点或报名点。各市、县考核结束4周后2个工作日内由省培考办向各市、县公布成绩,再由各市、县培考办向考生公布; (六)发证:考核成绩公布后,省直单位考生由培训点或报名点统一到省培考办办理发证、验印手续,各市、县考生由当地培考办发证、验印; (七)考核查分:考核成绩公布后全省考生可直接通过电信168信息台查询个人考分,若考生对所查分数有疑异可由主管部门或培训点到省培考办办理核查手续后准予查分。各市、县考生在当地培考办办理核查手续。 责任单位:省人事培训教育中心,联系电话:88394292、88394277。 二十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办事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 二、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 1.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介绍信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2.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3.提供与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等全部所需材料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核准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事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规定执行。 (四)公告 对设立登记(备案)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均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布。 四、时限要求 对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发证等工作。申请材料不齐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补报材料。 责任单位: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电话:88395872、88395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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