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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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04-0026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4-01-02 15:33:21
法规正文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若干意见

嘉委[2000]21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人才资源开发,建设一支高素的人才队伍,把嘉兴建成经济重镇、港口新市、文化名城,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现就嘉兴市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面向新世纪的高度,确立人才工作的战略地位
  第一条 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嘉兴实际出发,把人才工作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地位。目前嘉兴人才基础薄弱,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紧缺,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面向新世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意识到,人才是知识、技术和新能力的载体,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充分认识到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知识经济的出现对我市现有经济增长方式特别是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人的素质方面提出的严峻挑战,要切实增强人才资源开发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第一资源”的观念,并把它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第二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每万人拥有各类人才数将由1999年末的330人提高到550人,人才总量由1999年的11万增加至20万人。建立起一支由150名中青年高级人才组成的跨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队伍,以及由1000名年轻优秀人才组成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后备队伍。使嘉兴成为国内外优秀人才向往和人才资源集聚地。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人才队伍,领先于周边地区。
  第三条 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总体要求是: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坚决冲破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打破条块分割,敞开大门,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竞争机制,营造良好的聚才、育才、用才、护才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要彻底破除单位所有制、身份等界限,对各类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工作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
  二、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全方位吸纳优秀人才
  第四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从2000年开始,每年力争引进100名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50名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可以采取调动、兼职、挂职、科研科技合作、技术人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市长期或短期工作。凡愿调入我市工作而一时有困难的,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让急需的人才到本地工作。引进人才配偶要求安排就业的由引进单位一并解决,有关手续由人事部门同时办理。引进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可不受原单位性质,现单位编制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向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人、增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加快组织实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业、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重大引智项目。每年力争引进20-30名外国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南湖友谊奖,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嘉兴创业,对留学人员在嘉兴创业园区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按成本价出让,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为引进人才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凡调入本市工作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各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无固定住房或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其户籍可挂靠在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上。如调动有困难的,或愿意以其它方式来嘉兴工作的,可享受其他调动人员的同等待遇。对从外地引进因流动而辞职等人才,本人要求恢复其原有身份的,可按程序办理。
  教育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好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就读,其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入托、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可以择校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安部门要做好引进人才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工作,引进市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引进人才暂不迁入户口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核发《外来人才聘用证》,由公安机关发给《外来人才暂住证》,该证持有者,在聘用期内,其本人及配偶和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享受当地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急需人才
  第七条 加速培养各类急需人才。一是加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的力度,每年选派10名左右专业人员到中科院相关研究所进修;选派符合条件的在职专业人员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到国外进修培训。二是加强博土后工作,建立嘉兴市科技开发博土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土后工作站,县(市、区)建立博士后科技开发基地。三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抓紧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规划。要把企业厂长经理等经营者及后备人员的培养放在突出的位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强化培训;对后备人选的培养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滚动管理的方式,通过系列培训和实践锻炼,使他们尽快成为合格的现代企业经营者。四是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把继续教育作为晋级、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五是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依托现有学校和培训机构,对农业和农村人才进行现代农业科技、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积极实施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加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六是发展教育事业,巩固和提高基础教育水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扩大招生办学规模,优化高校专业设置,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环境
  第八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人才市场,不断完善市场功能。要在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基础上建设好嘉兴市人才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经营者、个私企业等专业性人才市场。
  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功能,建立人才市场的供求导向机制,定期或即时发布供求信息。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建立科学权威的人才测试评估体系,加速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大力发展人事代理事业,不断拓宽代理的范围和领域,逐步实现各类人才“单位人”变为“社会人”。
  第九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加大投入和改革力度,为专业人员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尊重和落实人才择业、择岗的自主权G对新进入企业的专业人员,要根据他们的个人专长和工作要求,尽可能对口安排。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要积极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要舍得科研设备和科研经费的投入,为专业人员科研和产品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全面推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政策。强化岗位意识,逐步用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推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化评审,单位自主聘任,强化聘后管理。全面放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政策,在明确政策界限、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
  第十一条 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元化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工资机制,以工作业绩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按照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报酬,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允许和鼓励企业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办法。加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完善和落实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具体按嘉政[1999]5号文件规定执行。
  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具有博士学位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在聘期内每月津贴1000元,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层次人员每月分别津贴1000元、800元,列入嘉兴市专业技术带头人的每月津贴500元,被评为嘉兴市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在管理期内每月分别津贴600元、400元(以上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上述经费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企业可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单位需要,身体条件允许,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五、加强领导,把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人才工作作为各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各级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人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采取财政专项投入,接受社会和个人自愿捐赠等,筹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以及人才市场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增加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建立自己的人才开发资金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点;宣传党和政府的人才政策;宣传优秀人才典型;宣传企事业单位培养、吸引和重''用人才,促进自身发展的经验,增强全社会的人才意识,逐步在我市形成一个有利于集聚人才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人才保障规定,切实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实施人才流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事争议仲裁等政策规定,使人才资源开发走上规范化轨道。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城乡各种所有制单位,改善人才引进、使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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