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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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0175 |
发布机构 | |
法规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5-04-29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置到企业,各地由市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部属)在杭单位由主管部门上报,省军转办凭各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部属)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向部队发报到通知,并注明具体安置接收单位名称。 二、军官、文职干部到企业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军转干部原所在部队单位的名称、番号、地址、邮编等情况,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三、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对2002年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在2003年2月底前一次性补办完毕。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2〕后联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报到通知中予以注明,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四、军官、文职干部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填写《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见附件),交给本人,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应当将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八、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包括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工作。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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