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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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2-0601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2-06-29 09:21:00 |
法规正文 |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调整适用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本通知所指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适用范围 在原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费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 (一)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三)职工及其近亲属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62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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