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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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2-0601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2-07-03 17:03:14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2号)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精神,根据《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职责,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要约行动”作为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抓手,采取切实措施,通过要约促应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已建立工会的企业,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目标。 二、正确把握“要约行动”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要约。要约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开展“要约行动”时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运作。 (二)坚持劳资双赢。开展“要约行动”应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并重,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维护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合理增长。 (三)坚持合力推进。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整合三方优势,加大推进“要约行动”力度。通过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联合发文、召开会议、全面部署、监督检查等,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 (四)坚持因企因地制宜。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企因地制宜开展“要约行动”。对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单独开展要约,企业工会组织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企业方要积极应约;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要约。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向企业一方代表提出要约。 三、合理确定“要约行动”的重点 开展“要约行动”的重点对象:一是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二是工资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三是劳动者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四是世界500强在浙企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62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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