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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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3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5-19 11:29:43
法规正文

ZJSP13-2014-0014

浙人社发〔2014〕7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载体建设,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5月13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载体,是全省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示范引领、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部门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申请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在本行业(产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以及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具备远程教育条件,能够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要求。实践性强的领域,还需具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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