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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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43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4-05-19 11:29:43 |
法规正文 | ZJSP13-2014-0014 浙人社发〔2014〕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载体建设,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3日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载体,是全省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示范引领、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部门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申请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在本行业(产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以及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具备远程教育条件,能够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要求。实践性强的领域,还需具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56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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