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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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2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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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21-01-21 15:32:34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组〔2014〕19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部属在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转型升级、创新驱动、“五水共治”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文件精神,以及今年我省人才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启动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在浙两院院士、公务员不参加评选。省外引进人才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到我省工作,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评选名额30名左右,具体名额如下: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5名。

  2、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20名。

  3、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5名。

  依照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规定,如实际当选人数少于评选名额,则以实际当选人数为准。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推荐和初选候选人

  推荐和初选候选人工作由各市、省直属各单位、部属在浙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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