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6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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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6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44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6-08-26 00:00:0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2016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7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6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基地”“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项目条件 2016年国家级“基地”“工作室”新建项目应分别在省级“基地”“工作室”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应在已属国家级“基地”中推荐申报。具体条件分别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1号)执行。 (二)申报要求 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工作室”建设项目各1个。项目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人力社保局,经各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定后按要求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属单位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三)材料要求 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省级“基地”建设项目 2016年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 (一)新建项目。全省不超过4个。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公共实训基地,并符合《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规定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基地”新建项目。各市和省级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新建项目。 (二)扩建项目。全省不超过5个。各市和省级单位可在已建省级“基地”中推荐不超过1个扩建项目。已列入2015年省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的单位不再申报。 项目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人力社保局,经各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定后,按要求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属单位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要求直接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项目材料包括:《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4)、《浙江省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有关管理制度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9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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