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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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652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7-05-05 00:00:00
法规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精神及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才人事工作机制体制更加完善,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更加健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为目标,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要求,努力建设成学习型、实践型、创新型的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党组书记)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党组成员协助厅长工作。

第六条 厅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碰头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厅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参加活动。各位厅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厅长的委托,尽心尽责做好工作。对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分管厅领导应及时负责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长报告。

第八条 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

第九条 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各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条 认真履行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依法管理相关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加强公共人事管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和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严格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做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基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厅党组每年初研究确定若干重要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 重要政策性文件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副厅长应召集厅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力求取得共识、形成明确意见。若意见不尽一致的,应如实向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说明。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议或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各处室、单位实行处长(主任、局长等)负责制。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和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备案。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业务处室,必须将草拟好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送办公室核稿,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厅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后,通过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布;重大事项,要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进行必要的宣传和解释。

有关处室要定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具体负责。负责起草的处室和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材料,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经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核稿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要加强厅门户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厅内部监督,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各处室、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并报送厅办公室和分管厅领导。

第三十三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工作安排提出厅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确定需要讨论的政策法规、全省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厅一、二类工作目标。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厅年度工作要点和列入省政府考核的一、二类工作目标以及各类目标任务分解,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工作要点,明确责任人、经办人员和完成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实行厅季度工作汇报制度,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上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分管厅领导对分管处室、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季度工作要点由厅办公室汇总,并在厅机关内网上公布。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会议、厅务会议和厅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七条 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厅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向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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