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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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652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7-05-09 00:00:00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要求,现将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实务类增加能力测评。从2017年度起,凡申报实务类高级经济师评审对象,需参加实务能力测评。测评采取计算机人机对话的形式,预计于7月在杭州市统一举行。相关测评要求和报名方式另行通知。

(二)改革专业理论要求。为引导专技人员把论文写在一线工作岗位上,今年起,对由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本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诚信承诺。中评委推荐和高评委评审中,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论文的专业性、实用性、创新性进行水平评价,确保把好评审质量关。

(三)其他申报条件。其他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在评审中作为加分项。

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同时,申报人员须满足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其中,决策类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至少选择参加一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班次另行通知。大部分班次由省财政提供经费资助,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实务类申报人员要将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情况记入《评审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其中,企业决策类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

(二)企业2016年度纳税情况;

(三)个人持有企业股份情况;

(四)个人2016年度纳税额;

(五)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

前四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审计报表或纳税证明进行说明,作为申报人能力业绩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五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如有拖欠情况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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