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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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719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办发〔2020〕35号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20-11-19 15:09:21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的下列3类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各类单位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1.申报主体为从事教育培训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具有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其中,企业性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须符合第1项要求; 3.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学会)的,应具有民政部门4A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机构性质密切相关。其中属于地方特色产业的市、县级行业协会(学会),或申报的职业(工种)是当地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民政部门3A评估等级。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开展社会培训评价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管。 符合以下4类条件之一的申报主体,可适当放宽申报要求:曾参与所申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规范)、题库(卷库)、培训教材(考试指南)开发编制的;已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且评价人数在300人以上的;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考核鉴定点并稳定开展职业资格评价3年以上的;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原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由其推荐的。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社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准入类职业除外)。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确保评价质量,除技师学院以外的申报主体,申报职业(工种)数量首次不超过3个,在试点期间取得经验并经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再申报新增不超过3个职业(工种)。 三、遴选管理 (一)实行分级遴选。省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省部属企业和省级以上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可在本省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本市辖区内机构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可在本市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明确管理权限。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对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实施等级认定场所以外新开设评价分支机构的,需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由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监管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7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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