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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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713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0〕4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省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层级 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共行使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等7项行政许可,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层级等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一)下放事项。自2014年起,省厅陆续将原由省厅按级别管辖实施的行政许可下放给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共4个主项13个子项,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6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2项,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4项。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下放权限以本机关名义依法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 (二)委托事项。省厅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技工学校设立、变更、延续、终止审批4项,依法委托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实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6项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1项。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省系统相关业务经办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6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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