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政办函〔2013〕98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缩小民族乡(镇)与其他乡镇的差距,推动民族乡(镇)逐步跟上全省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5〕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对口帮扶为辅的原则,调动民族乡(镇)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发挥所在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的领导、指导、扶持作用,注重“输血”与“造血”结合、资金扶持与政策引导结合、硬件配套与人才支持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我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增加民族乡(镇)少数民族群众收入为核心,以推动民族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乡(镇)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态优美的模范乡镇。
(二)近阶段发展目标。
争取到2017年,全省18个民族乡(镇)的农村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村平均水平;水、电、路、通信、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各项帮扶机制。
1.财政投入方面。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民族乡(镇)200万元少数民族转移支付,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年终均衡性转移支付结算。
2.对口帮扶方面。建立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制度,18个民族乡(镇)全部纳入省级单位和经济强县(市、区)结对帮扶体系,有关省级单位和经济强县(市、区)每年要为对口帮扶的民族乡(镇)办1—2件实事,并在项目、资金、人才、物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结对帮扶期限暂定为2014年至2017年。
3.社会支持方面。民族乡(镇)所在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帮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
(二)加大对基础设施和民族村寨建设的支持。
1.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省发改委在安排公建资金时,要重点支持民族乡(镇)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支持符合农村公路建设条件的民族村和较大民族自然村(100人以上)的交通设施建设。省商务厅在安排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时,要统筹兼顾民族乡(镇)农村商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民族乡(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安全便利消费保障水平。享受特扶政策的欠发达县(市、区)在编制新一轮特扶项目规划时,要优先考虑民族村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实施扶贫开发中,对少数民族乡(镇)和中心村给予重点扶持。
2.民族村寨建设方面。省农办要会同省民宗委加强对民族村创建美丽乡村精品村或特色村工作的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农办和民宗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村创建美丽乡村精品村或特色村工作的支持。省民宗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族村特色村寨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15个左右的国家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各级建设、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参照美丽乡村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加快发展。省民宗委要会同省农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创建活动的指导,努力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创建100个以上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的目标。
(三)加大对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的支持。
1.特色产业发展方面。省民宗委要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在刀刃上,重点支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民族村特色产业发展。省财政要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民族村人居条件、特色民居保护、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等方面。省人力社保厅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乡(镇),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百村引智示范推广项目”进村入户。省林业厅在支持民族乡(镇)林业建设时,要优先安排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族乡(镇)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要予以优先认定,对民族乡(镇)市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省经信委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积极发展中草药产业,并在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省商务厅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开展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村创建,在乡镇现代商贸服务中心等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大力支持民族乡(镇)农产品产销对接,并在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省级鲜活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政策支持。民族乡(镇)所在县(市、区)属省山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范围的,要把符合山区经济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项目优先纳入山区经济发展规划,在省切块下达的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且村民有意愿的民族村建立资金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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