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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ZJSP06-2020-0006


浙民宗发〔2020〕38号


各市、县(市、区)民宗局:

    为强化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和谐环境,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宗教领域和谐环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宗教活动场所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信用评价结果集中发布等工作。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督,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查询

第五条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宗教活动场所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荣誉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宗教活动场所信用档案:

(一)场所基本信息:

1、场所名称、教别、类别、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场所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宗教教职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教职资格证书号码;

5、场所管理制度;

6、场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账号;

7、场所在浙江省宗教财务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

(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宗教活动场所信用档案:

(一)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名单未上墙公布;或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履职承诺书未上墙公布。

(二)未建立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无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并上墙公布的。

(三)未落实场所平安创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联络员的。

(四)场所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未上墙公布的。

(五)场所内垃圾未分类并及时清运;或场所内水体透明度未达到30厘米要求的;或场所内厕所未达到干净、通风无臭味要求的。

(六)场所基础信息数据不完整。

(七)场所内在建工程未按规定报批。

(八)佛道教场所未能做到文明敬香。

(九)发现宗教露天造像不符合规定。

(十)未按规定升挂国旗的。

(十一)未开设宣传栏或已开设但未及时更新的。

(十二)最近三个月内未开展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

(十三)发现非法宗教出版物和宣传品的。

(十四)违规接受境外捐赠的。

(十五)场所外来暂住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实名登记手续的。

(十六)外国人在场所内长期居住、修持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七)宗教教职人员出国(境)未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备的。

(十八)场所教职人员变动情况30天内未录入信息系统的。

(十九)场所内部矛盾纠纷引发信访、治安、刑事等后果。

(二十)场所与周边单位、群众矛盾纠纷引发信访、治安、刑事等后果。

(二十一)非通常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未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申报审批的;或宗教活动不是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的;或寺观教堂开展3个月以上宗教教育培训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或3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未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备的。

(二十二)宗教活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

(二十三)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二十四)场所食堂未配备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等设备或设施。

(二十五)集体用餐时,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或未进行食品留样。

(二十六)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十七)未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未定期组织检查维修。

(二十八)最近6个月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当年度未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九)发现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或存在地质灾害风险。

(三十)未及时对疑似危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十一)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未及时整改。

(三十二)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不良信息,被有关部门通报。

(三十三)发生涉及本场所网络舆情事件,被上级部门通报。

(三十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未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

(三十五)违规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收入;或未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报销制度。

(三十六)未按有关要求,纳入全省宗教财务服务管理平台。

(三十七)侵占、哄抢、私分、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或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三十八)非法转让、抵押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或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八条  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一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信息作为荣誉信息记入宗教活动场所信用档案:

(一)在平安宗教场所创建活动中被省级以上领导或省级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以及省级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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