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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及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
    2012年,我局会同中央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宗教界人士反映,《意见》贯彻中存在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难以落实到位的问题,而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组织也没有享受到免税待遇。这其中,一方面在于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贯彻《意见》精神,相关部门的思想认识还不一致,还存在一些隐性门槛;另一方面,宗教界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免税资格也是重要原因。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再次重申依法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并明确了申请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等要求。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务请你们高度重视,把贯彻《通知》精神,作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六部门《意见》落实、为宗教界提供良好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学习宣传,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宗教界,提高宗教界对相关政策的了解。要加强调研摸底,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反映,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宗教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找准享受政策优惠难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推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宗教界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有需要可以制定操作细则或实施流程,切实提供服务保障,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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