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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验收参考标准

朗读

   1.制定了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成立场所财务管理小组,小组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三者无互相兼任,并且无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
    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资料档案,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4.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没有将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现象。
    5.所有收入及时入账,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没有将场所收入据为个人所有或在场所会计账簿外核算的现象。
    6.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捐赠是实物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7.收入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无支出混乱现象。
    8.建立支出审批制度,重大支出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
    9.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0.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没有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进行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现象。
    11.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
    12.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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