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74-2019-0004
浙林资〔2019〕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林业局(章)
浙江省财政厅(章)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是指因项目建设或其他原因需将国家级公益林变更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原则进行的调出、补进工作。
第三条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的,或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许可占用平原农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及时补进相应规模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当于下年度2月20日前办结相应的公益林调入手续。工程建设在单个公益林小班内占用面积不足1亩(含1亩)的,可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后,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
第四条 除建设项目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得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但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除外;
(三)钱塘江、瓯江两岸以及河长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国家级公益林;
(四)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国家级公益林;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调整,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为省级以上公益林。
第六条 因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原因丧失林业生产条件的,或存在山林纠纷的,应退出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改变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由林权权利人经林地所有权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查验和审核,出具资金清册变更调整表报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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