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01-2019-0028
浙政办发〔2019〕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国有林场是宝贵的生态资源、国家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基地,在国家生态安全全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激发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推进国有林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完善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培育高质量国有森林资源、夯实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快推进现代国有林场建设,示范引领全省林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二、巩固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一)明确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定位。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为目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公共产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单位。各地要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国有林场主要承担林场内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可根据实际增挂“国有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
(二)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坚持国有林场自然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保护经营的运行体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创新国有林场管理方式。完善国有林场空间布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重要区域,通过收购、赎买、置换等方式增加国有林比重。未明确经营主体或委托管理的零星国有林,应当就近划归国有林场管理。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可申请设立国有林场集中管理。鼓励和引导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通过股份合作、托管、租赁等形式开展“国乡”合作,推动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精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功能。积极探索开展“国乡”股份合作造林补助试点,研究完善推进“国乡”合作的林地流转、采伐审批和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三、加快建立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
(一)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国有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归属清楚、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作用,形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监管合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考核评价体系,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各地要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及时掌握国有森林资源总量、分布状况、重大变化和保护利用等情况,推进监管公开透明。
(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要求,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划拨、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加快完善全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积极培育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服务机构,促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保障国有林场土地合法权益。国有林场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土地、财产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归并、侵占、平调。按照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国有林场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土地的,应当与国有林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同地类集体土地执行。
四、积极推进现代国有林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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