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74-2019-0002
浙林绿〔2019〕1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的有关规定,省林业局制定了《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3月11日
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包括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
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确定的主要林木的品种,包括品种、无性系、家系、种子园种子、母树林种子、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非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主要林木以外其他涉林植物的品种。
第四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或认定。未经审定或认定通过的品种,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第五条 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木品种审定和认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可以连任。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品种类别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可以连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其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九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权利
1.参加林木品种审定或初审会议时有表决的权利;
2.对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对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发现有超范围推广或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有提出异议和处理建议的权利;
4.对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认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或生产性状明显丧失或降低的,有提出终止林木品种审(认)定资格建议的权利;
5.有参与制定有关林木品种审定标准或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6.有对我省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推广应用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二)委员的义务
1.贯彻宣传种子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品种审定的规定;
2.按时参加相关林木品种审定工作,认真完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林木品种现场考察、审定等有关工作时,应当依规办事、科学严谨、公正公道、尽职尽责;
4.对品种审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5.对林木品种试验、审定、推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映;
6.自觉执行品种审定有关回避规定的义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无故不履行职责,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委员。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林木品种选育人应当自愿向浙江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
已经向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林木品种,不得同时申请省级林木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 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树种名称(并注明主要林木或非主要林木)、品种类型、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品种特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生态习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特殊品质或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相关性状或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三)品种或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
(四)区域试验证明表。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当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或不同设区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编号,或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授权委托书或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授权品种的名称、授权日期和编号等情况,或提供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的1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经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但应当注明品种选育人信息。
第十五条 已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经区域试验证明变化的适宜种植范围,重新申请审定。
第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以及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需要制定的林木品种审定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品种时,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且不少于5人,会议有效。因委员回避等原因,到会委员不足委员总数三分之二或少于5人的,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比例不得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30%。
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初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初审: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核定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但确实为当前林业生产所需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品种认定的有效期限。
已经通过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再次申请审定,初审未通过审定的,但当前林业生产仍需使用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延长该品种认定有效期限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品种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对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测试、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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