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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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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2020-0007

浙林改〔2020〕40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我局修订了《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7月16日

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富民能力,推进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等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品竞争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经本办法认定监测管理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上年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1.竹木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材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种植、培育山核桃、香榧、油茶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3.种苗花卉类。种业企业:以品种选育开发为主并实行良种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种苗企业,基地面积3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生产面积10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花卉衍生品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4.木竹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木制家具、木门、地板等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木竹日用品、工艺品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5.林产化工类。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6.森林食品加工类。以山核桃、油茶籽、香榧、竹笋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15万人次以上。

  8.林产品流通服务类。主要从事林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包括线上线下),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加销有机结合,能引领行业发展风向,较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林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林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主营产品质量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工业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主营的林产品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七)申报企业一般为市级或县级林业(农业)龙头企业。

  (八)企业近2年内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企业从事现行业2年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适当降低企业相关要求:

  (一)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其规模达到第四条第一款同别类的80%以上。

  (二)26个加快发展县所辖企业,其规模达到第四条第一款同别类的60%以上。

  (三)对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林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企业,以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20%的企业。

  (四)法人代表为省级以上乡土专家的企业。

  (五)从事国家和省重点推进的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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