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0008
浙林规〔2020〕5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直辖监管组(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
一、大力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
深化林业综合改革、优化金融服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之一,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守争先进位目标,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完善林权评估、流转、处置机制,推进林权贷款“最多跑一次”;规范管理,严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林权抵(质)押贷款扩面、增量、提质、增效。
二、挖掘林权权能,扩大抵(质)押范围
林权,包括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衍生的经营权、收益权。林权抵押贷款,是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林权IC卡贷款、“林贷通”贷款等多种模式抵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是将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收益权质押贷款。
三、完善贷款和贴息管理
(一)贷款对象与借款人。贷款对象,合法持有《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证》等土地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包括企业法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
(二)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用于林业生产的,原则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应超过受抵(质)押林权的剩余期限。林权抵(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LPR+200BP执行。
(三)贴息对象与范围。贴息对象,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质)押贷款,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贴息范围的借款人。
贴息范围,对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林权抵(质)押贷款予以财政贴息:(1)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林下经济发展,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项目;(2)农村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森林康养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借款人应根据申请贴息时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贴息标准与期限。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范围,且在贷款合同期内未享受省级及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的贷款项目,省财政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补贴比例。
贴息期限,在林权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结算年度与承办银行。结算年度,贴息资金按日历年度结算,一年一贴。自上年第一季度计息日起至上年第四季度银行结算日止。
承办银行,各地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贷款贴息承办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林业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linyeju/2021/0524/72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