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20-2018-0003
浙林人〔2018〕56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专业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2日
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林业工程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园林绿化、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等工作。
(二)生态保护: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三)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程、自然景观利用和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质量检测;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估;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浙江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林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的。
(二)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的。
(四)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林业示范大户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高技能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从事林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1.被聘为省级林技乡土专家(以聘书为据),且技术创新和推广示范成效显著,在全省林业某一领域(方面)公认的;
2.因业务技术工作突出,获得“省绿化奖章”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业务工作奖励的。
(五)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委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其中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主持)的;
2.主持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的。
第七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须达“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和开发利用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森林培育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森林培育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森林培育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森林培育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编制本地区森林培育等技术方案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地区造林更新、抚育采伐、灾害防治等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森林培育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6.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或市、县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2项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林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笔撰写并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专著的。
第十条 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生态保护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生态保护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编制本地区生态保护等技术方案3个以上,或主要参加6个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地区生态修复、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生态保护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6.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或市、县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2项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林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笔撰写并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专著的。
第十一条 从事调查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调查规划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调查规划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查规划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编制本地区林业发展及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地区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监测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调查规划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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