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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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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20-2017-0002

浙林护〔2017〕20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现就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检疫范围。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动物检疫规程,目前暂将合法捕获、合法人工饲养的野生牛、羊、猪、鹿、骆驼、马、驴、骡、鸡、鸭、鹅、鹌鹑、鸽、鸵鸟、兔,野生猫科、犬科动物,以及上述野生动物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皮、原毛等副产品列入检疫范围。农业部如有新的动物检疫规程颁布,则相应增加野生动物检疫范围。

二、严格检疫申报受理。属于上述检疫范围的,合法捕获或合法人工繁育的,应当在捕获后或离开饲养地前3天内向属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申报时须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复印件。对暂未列入上述检疫范围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时应在“检疫申报受理单”中明确说明“国家无相应检疫规程,此类野生动物暂未列入检疫范围”的不受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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