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林办办〔2014〕2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权力规范、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9号)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林业“阳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政务公开为重点,按照“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推动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建设“两美”浙江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公益林“阳光工程”建设。及时公开公益林建设规模、技术规程、管理制度、补偿政策、补偿资金分配等情况。进一步落实和健全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公示制,通过网站、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发布资金发放情况,便于及时查阅、接受监督。实行村民监督、村务监委监督、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等,经常性地开展明查暗访,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加强监管。
1.网上公开。按照“精简扼要、突出重点、便于查询”的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分别在当地政府网、林业网上开辟“公益林阳光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地发布本辖区范围内的有关公益林建设管理信息,接受群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益林阳光公开”网页中要求设置“公示公告”、“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动态信息”、“网上互动(监督举报)”等栏目,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相应的栏目。为实现政府网、林业网上的“公益林阳光公开”专栏信息的实时同步,各地可先在林业网上建好“公益林阳光公开”专栏,再从林业网上直接链接政府网上的专栏。市级“公益林阳光公开”网页要与所辖各县(市、区)的“公益林阳光公开”网页相链接。
2.实地公示。有公益林分布的乡镇(街道、林场、自然保护区)、村要设置公益林公示牌、上墙牌进行实地公示。公示牌一般设置在乡镇(街道)政府或林业站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内容包括本辖区范围内的公益林分布示意图(用不同颜色标注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分村公益林面积统计表,护林员、监管员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上墙牌一般设置在行政村中人员活动比较聚集的地方,内容包括本村范围的公益林分布范围(四至)、面积、权属、事权等级,分户情况,护林员、监管员信息,监督举报电话,当年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清册等。
(二)深入推进林业行政审批阳光公开。为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开、高效、廉洁、规范,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建立林业行政许可阳光审批“八公开”。
1.行政审批程序公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将审批步骤、审批要件、审批方式在审批服务网上进行公布。
2.行政审批依据公开。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审批的依据进行公开。
3.行政审批条件公开。将各项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及有关规定公开。
4.行政审批过程公开。根据审批事项,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批事项,将专家和审查人员意见及建议公开。
5.行政审批时限公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并将行政审批时限告知当事人,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的时限规定。
6.行政审批结果公开。及时公布许可决定和不予许可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对没有通过行政审批或被受理的,一并告知当事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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