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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省政府3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的通知

朗读

 

浙林造〔2008〕11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今年4月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之后我厅又召开了全省国有林场工作会议,就贯彻省政府文件、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作了部署。目前,多数市、县已积极行动起来,开展调研,制定方案,出台政策。但也很不平衡,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对省政府文件理解不深,贯彻不力,甚至没有维护好林场的合法权益。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是当前各级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抓紧抓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意见

省政府32号文件明确要求,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要明确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要按照所管护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精干、高效”原则,核定与履行公益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有林场事业和林场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意见。要抓紧对国有林场开展系统调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要重点落实国有林场的定性定位、职责任务、管理体制、编制经费、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各地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省厅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将优先安排给按省政府32号文件落实到位的国有林场。同时,为加强国有林场生态建设,省厅将进一步鼓励国有林场增加生态公益林面积,并逐年减少林木采伐限额。

二、加强资源监管,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

我省国有林比重仅为3.6%,分别是全国、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3和1/6,尤显珍贵。为切实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管理,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国资事发〔1993〕22号)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林财字〔1995〕67号)等规定,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卖等引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变动的,必须依法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变动一律无效。去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130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变动的范围、程序、内容等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须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资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评估事项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立项,评估结果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今后,凡涉及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的,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防止流失,确保保值增值,维护国有法人权益。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要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整改结束之前不得享受省级扶持。

三、增强法制意识,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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