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林资〔2013〕8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林地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绿化造林力度,较好地实现了林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但是,少数地方在采矿和垦造耕地选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等方面还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经两厅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征占用林地选址和审批
根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采石等需征占用林地的,采矿权人应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长期征占用林地的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须取得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一般采石、采矿项目不得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等特殊保护区域林地。2004年省林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采矿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04〕158号)和2011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采矿选址都有明确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的矿山治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采矿选址的有关规定,新设置采矿权需征占用林地的,应事先征求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避免在林地禁采区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在城区及周边,港口、机场、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规划区,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除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或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需要设置采矿权的情形外,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对在此范围内的已设采矿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边开采边治理,逐步关闭并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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