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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朗读
浙教办学〔2015〕59号 

各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制度,完善备案程序

1.高校必须根据《通知》要求,重新制定本校学生转学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学,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相关情形。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其中省外高校转入的备案表可以自选;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及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结果;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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