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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朗读
浙教办考〔2015〕84号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需在高考(含高考选考科目考试、三项考试)报名时向报名地考试招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式见《暂行规定》附件2)。

二、报名地考试招生机构要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考生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于报名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级考试招生机构审核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专家组及评估要求如下:

(一)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本级考试招生机构、残联、卫生(高考体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专家组须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确保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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