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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教人〔2009〕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设立“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现将《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褒奖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优秀教师到农村长期任教、终身任教,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我省在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农村教师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原则上从全省中小学中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农村从教20年以上的在职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中产生,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条 获得“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教学理念或管理思想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受到当地广大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教书育人,对所教学科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素质方面成绩突出。

㈡具有较强的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升农村教师素质、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的业绩。

第五条 “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1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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