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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办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意见

朗读
浙教安〔2013〕73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平安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和谐稳定,现就我省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意义。我省自2004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活动以来,历经创建、巩固、深化等阶段,各地、各级各类学校以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不断增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体系,大力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问题与隐患,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努力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建的工作合力,全省校园保持了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师生的安全感有了明显增强,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平安校园建设已日益成为各地各校统筹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抓手。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等形势错综复杂的时期,特别是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保持校园和谐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各种文化思潮对师生道德建设的影响日益明显,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我们既需要坚持和发展以往平安校园建设的成功经验,又需要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平安校园建设的组织工作。为此,针对大多数学校都已被授予平安校园称号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确定实施平安校园的等级动态化管理,以增强各地各校做好平安校园工作的持续动力,促使责任更加落实、措施更加有效、制度更加健全、保障更加有力,在新的起点上把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总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组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为抓手,以完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为重点,实施精细化和动态化的管理措施,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认真做好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组织考评工作

3.等级的确定。对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和《浙江省中小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分别确定为“5A”到“1A”5个等级,其中得分为975分以上的为5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50分―974分的为4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25分―949分的为3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900分―924分的为2A级平安校园,得分为850分―899分的为1A级平安校园,得分在850分以下或当年发生本意见规定“一票否决制”事件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4.考评工作的组织。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组织考评,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进行。各类高校由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负责实施;普通中小学和中专、职高、技校,由其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按隶属关系负责实施;幼儿园的等级平安校园认定工作,可参考中小学进行。

5.考评的方式。等级平安校园的认定主要以到校实地检查考评的方式进行。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每年对三分之一左右的高校组织进行等级的认定(具体安排见附件3)。中小学每年复查的方式由各地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确定,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认定结果由负责组织的单位发文公布。尚未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继续根据《浙江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浙教宣〔2004〕278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填写《“平安校园”申报表》,考核指标参照等级平安校园的建设标准(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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