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颁发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随文转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2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设立、资质审批及管理,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原已核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资质期限到期后,按《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二、关于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问题
(一)新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核程序
1、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级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2、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
3、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审核。
4、我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定级、升级审批程序
1、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年暂定期满后,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每次申请升级要间隔至少三年以上。
2、申请定级、升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申报,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审核。
3、我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三)审核的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我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关于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有关问题
1、对原有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自发文之日起,所有分支机构在未取得备案证书前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2、自2005年12月1日起,按照《办法》的规定,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包括非法人的办事处、业务承接点、业务受理窗口等);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按照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
3、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我厅申请备案。
具体备案程序为:申请备案的分支机构须持《办法》规定的有关要件及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报我厅审核。我厅接到备案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将颁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同时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建设部备案。
未取得备案证书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估价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于跨区域开展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应书面告知业务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告知内容及办法由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开展业务的估价公司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从估价机构是否按资质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出具的估价报告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等方面加强检查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估价机构按《办法》有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四、切实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不得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不实估价报告。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我厅将尽快拟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并由本人签字,否则估价报告不予认可。
2、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转让、抵押等方面的估价管理。对于房地产转让、抵押的房地产估价,必须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及房地产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取得合法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五、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联系人:范海霞,联系电话:0571-85106369。
附: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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