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及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并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及使用登记。各地要广泛宣传,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同时应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步骤地落实备案及使用登记。从10月1日开始,没有进行备案及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二)。
四、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由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汇总后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附件:1.《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2.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4.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5.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6.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7.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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