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落实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深化数字化改革,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规范管理。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二、发展模式
(一)政策定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二)重点范围。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
2.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
3.工业大市、大县。
重点发展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他未列入重点发展的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变化情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三)发展方式。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停保基地、动车运用所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二)项目审批方面。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鼓励各地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同时,建立健全建设、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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