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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改革创新,建立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升城镇燃气行业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全面构建城镇燃气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数字化程度,强化落实风险防控,实现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底,完成城镇燃气供气规范化建设试点;2025年后,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体制运行顺畅,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数字化管控。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气源符合国家标准。要完善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管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革新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依法依规承担用户设施检查、使用安全指导和宣传责任,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2.用气企业(单位)。用气企业(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并配合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要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3.设备和器具企业。燃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民用燃气燃烧器具。

(二)压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牵头明确用气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托全科网格和“基层治理四平台”建立网格巡视机制,统筹本地区基层行政执法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定期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配合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指导,提高辖区用户安全用气、设施保养和紧急处置常识和能力。

(三)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依法实施经营许可,向社会公示合法经营企业名录,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经营企业;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企业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管理;配合做好违法建筑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的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审批;负责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负责城镇燃气价格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负责治安管理,查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开展打击,查处非法经营、危险作业、阻碍执法等行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负责排查城市规划中存在占用燃气设施用地的情况,完成侵占挪用燃气用地、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建(构)筑物的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城镇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的监管(其中沿海及宁波、舟山、台州、温州行政区域内的船只的监管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负责城镇燃气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管控,打击非法运输城镇燃气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除沼气、秸秆气外)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负责对燃气、燃气器具及减压阀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确保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充装人员以及气瓶检验情况等信息清晰可追溯。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储气、用气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商务、市场监管局、教育、民政、卫健、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经信等部门应组织开展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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