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注册条件的房地产估价师,应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申请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我厅提交注册材料及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
二、我厅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的初审机构,并负责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等各项职责,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努力提高我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水平和素质,从而促进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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