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省直、铁路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开展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业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内控机制,防微杜渐,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贷款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贷前审核、贷中管理、贷后跟踪、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对贷款条件、可贷额度、提供资料和流转程序等方面的操作规程及贷款的抵押权证收存、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健全和落实。
(二)贷款发放条件是否符合。要深入检查所放贷款是否用于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有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借款人还贷能力、个人信用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贷款时间有否超过购建房规定期限,提供的购房合同是否真实,有否用同一套住房取得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在检查时要求查验用于购建房行为的资料原件,对于按购房合同复印件发放的贷款,或购房合同未经备案,或抵押权证尚未收存的贷款,要将购房合同复印件与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逐一进行核对。对还清贷款后再次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要从严检查。
(三)贷款发放方式是否规范。要仔细核查贷款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个人信用担保方式贷款,是否存在不具备担保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担保,发放的贷款有否超过贷款规定限额、有否超过规定抵押值,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由受托银行转入开发商的结算账户内,期房贷款房开公司是否提供了保证担保,期房贷款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房屋抵押变更并收存抵押权证等情况。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发放的贷款要及时更正。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要有完整的贷款档案,要求逐笔落实借款人和抵押物。
(四)贷款发放对象是否合规。有否存在向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发放贷款,有否有一户(人)多贷(超规定次数、限额)或夫妻同时有二套以上住房贷款的现象。检查的重点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含聘用工、临时工)以及来信来访反映或检查发现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贷款情况(含组合贷款)。
(五)贷后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有否按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本息收回;逾期贷款是否及时转入逾期账户管理,对逾期贷款如何催缴;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保管、处理情况,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操作情况等。
三、检查时点
检查至2007年6月底前所有存在贷款余额的账户(检查表格见附件)。
四、检查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2007年9—10月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11—12月省监管办视情况抽调相关人员随机抽取部分管理中心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建议书,12月底前通报全省检查情况。
(二)检查方式。
1.书面情况汇报。各市、县公积金中心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报省监管办。
2.实地检查。
(1)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2)实地检查贷款审核、资料建立等情况,对已处理的业务、计算机数据、档案保管进行实地抽查,现场察看业务受理操作流程等;
(3)召开委贷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贷款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意见;
(4)与被检查公积金中心交换意见;
3.发出检查整改建议书。
(三)参加检查人员。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对本级和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实施。省抽查时由省监管办在全省各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系统中,抽调熟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业务管理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五、几点要求
(一)各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次检查内容,结合自身情况,认真组织,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于2007年10月底前报省监管办。
(二)各公积金中心所报材料和表格要情况全面、数据完整、准确。
省抽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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